【内容摘要】WTO改革中有关发展中成员地位认定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三方面:是否应当细化发展中成员的分类,发展中成员的认定方式,以及认定标准的确定。WTO三分之二的成员宣称其为发展中成员,并据此享有“特殊和差别待遇”。而普惠制下的发展中国家(受惠国)则由发达国家(给惠国)单方面决定。传统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两分法已经不能反映各国发展水平的差异,自我宣示和普惠制下的发达国家单方面认定方法以及认定标准的缺乏导致发展中成员存在身份不明的问题,其享有的优惠待遇难以得到落实。在未来的WTO改革中,可以考虑将发展中成员细分为新兴成员、欠发达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对于成员身份有争议时以总理事会下专门机构的认定为准,认定结果应当对一般的发展中成员身份(包括细化身份的)认定以及普惠制下的发展中成员身份认定均具有效力;可参照联合国的有关指标制定不同成员身份的认定标准。中国目前仍然是一个发展中成员,也属于新兴成员类别。随着自身不断发展,今后中国将面临身份转型的挑战,应当逐步承担与自身能力相当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