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世界贸易组织(WTO)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协议是“开放式准诸边协定”。该协议相较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第6条有明显的发展,包含对成员主管部门权力行使的约束规则、成员的信息披露义务、咨询点制度、制定规制措施的基本标准等实质性内容,但也有些许缺憾,如仍未回应何为“以合理方式实施”、回避对“必要性原则”的界定。相较于主要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WTO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协议的规制范围更广、保护水平更高。中国服务贸易国内规制法律体系与该协议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中国需要优化监管方式,妥善处理监管自主与自由贸易之间的关系;优化立法结构,更好地践行协议的透明度标准;对标《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参考文本》,完善中国国内规范;在保证审批公正的前提下,适当缩短审批时限。